关于赞助基金税收政策的官方快报第 4102号/TCT-CS
为回复2024年7月1日金瓯省税务局关于资助项目资助税收政策的第1430/CTCMA-TTHT号官方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第4102/TCT-CS号官方通知,指示如下如下:
2013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的第 218/2013/ND-CP 号政府法令第 4 条第 7 款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包括收到的用于教育活动的补助金越南的科研、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等社会活动。
此外,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7条第15款(由2014年6月18日第96/2015/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款修订)财政部2014年22号令2015年其他收入规定包括:
礼物、金钱和实物礼物;
从赞助来源收到的现金或实物收入;
从营销支持、成本支持、付款折扣、促销奖金和其他支持中获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产品和工厂标准认证形式获得的补助,由于未用于上述目的,因此不符合免税资格。
该赞助属于其他收入,具有无形固定资产性质,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申报、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增值税税率实施的第 4556/TCHQ-TXNK 号官方通知
2024年9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第4556号/TCHQ-TXNK批文,解答有关专用电子设备增值税(“VAT”)税率适用问题。
具体而言,根据政府2024年6月30日第72号/2024/ND-CP法令附录III第IV节B部分,如果货物被确定为专用电子设备,则不受主题约束符合增值税减免条件的,适用10%的税率。
第72号/2024/ND-CP法令附录三附录I第(10)栏、A部分第(10)栏和B部分第(4)栏的HS编码仅供参考。企业确定实际进口货物的HS编码,应当按照《海关法》中关于货物分类的规定以及指导实施《海关法》的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根据出口加工企业出口权、进口权、经销权进口然后出售到国外或出售给其他出口加工企业的货物进口退税建议指导的第4610号/TCHQ-TXNK正式通知
2024年9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批复4610/TCHQ-TXNK,指导必须复运出口的进出口货物退税如下:
1. 关于声明类型代码的使用
- 如果公司已被授予根据进口权进口和进口货物的权利,则注册类型代码A41 - 行使进口权的企业的商业进口。
- 当出口源自进口货物(尚未加工)的货物返回货主、出口到国外或进入非关税区、出口加工企业时,公司应用以下类型代码:
代码B13 – 进口货物出口:适用于出口商为原进口商或受原进口商授权或委托出口且货物符合不征收出口税、退还进口税的情况。
代码B11 – 商业出口:适用于出口商未办理出口免税或进口退税手续,或不是原进口商或授权或委托出口人的情况。
2、关于税收政策
a、关于出口税和进口税
根据第 107/2016/QH13 号进出口税法第 19 条第 1 款、第 2 款 c 点和第 134号/2016/ND-CP 法令,已缴纳进口税但必须缴纳进口税的货物未使用、加工再出口的,可退还进口税,无需缴纳出口税。再出口必须由原始进口商或授权人员进行。
b、关于增值税
根据第38号/2019/QH14税务管理法和第06号/2021/TT-BTC通知第60条,如果纳税人多缴税款、罚款或逾期利息,该金额将从未缴金额或下次要支付的金额。没有欠税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关于纠正带有不符合海关检查和监管条件的摄像系统的仓库、地点和 EPES 的官方快件第 4111/TCHQ-GSQL
2024年8月27日,海关总署下发第4111/TCHQ-GSQL号批文,要求各省市海关对出口加工企业仓库和查验点监控摄像系统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DNCX”)。
1. 对于仓库和地点
通过查看监控摄像系统的访问地址,存在大量仓库、地点的在线监控摄像系统无法接入查验、监管、海关监管的情况。要求各省市海关根据提供的接入地址对仓库、地点的整个摄像系统进行检查和审核。
若出现无法进出的情况,货物将不会入库至上述仓库及地点,并通知仓库及地点商家进行整改。
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企业未解决问题的,各省市海关部门将报请海关总署办理暂停/终止仓库、仓储业务的手续观点。
2.对于出口加工企业
省、市海关部门应当:
- 审查并通知摄像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EPE;
- 要求企业部署监控摄像系统,满足与海关当局在线连接和存储时间的规定;
- 加强检验监管,提高企业下一批出货的检验和风险评估水平,同时监控摄像系统在EPE存储图像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
- 非关税区EPE不符合海关查验监管条件时,考虑分类处理税收政策。
因此,EPE企业需要确保监控摄像系统的执行和遵守,以服务于各省市海关的检查和审核工作,并确保业务的运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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